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9-13 20:22:18


要点
一、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新增管辖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
三、新增管辖境内个人或机构以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
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0人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