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作者:张愉庆
来源:https://www.cietac.org/articles/36361
发布时间:2026-09-12 18:35:38


摘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和勤勉谨慎义务是基金合同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涉及投资者保护、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多重法律问题。
要点:
一、适当性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在销售产品时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勤勉谨慎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中尽到专业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三、违反适当性义务的,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基金合同纠纷中,需结合具体交易结构和管理人行为判断义务履行情况。
五、最新裁判动向强调穿透式审查,关注资金流向和实际风险承担主体。
来源:https://www.cietac.org/articles/3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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