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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实践探索

作者:上海金融法院

来源:http://www.shjrfy.gov.cn/jrfy/gweb/tzzsfbh/xxnr_view.jsp?pa=aaWQ9NTkxNwPdcssPdcs

发布时间:2026-09-12 18:35:38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摘要:

为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金融法院建立示范判决机制,通过选定示范案件先行审理,统一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标准。

要点:

一、示范案件程序安排应先于平行案件处理,包括文书送达、证据调查、排期开庭等。

二、当事人可申请委托损失核定机构,在法院名册范围内协商选定或随机指定。

三、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按照示范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不再举证质证。

四、平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共通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无异议的,可简化审理。

五、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的,法院依法不予准许。

来源:http://www.shjrfy.gov.cn/jrfy/gweb/tzzsfbh/xxnr_view.jsppa=aaWQ9NTkxNwPdcssPdcs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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