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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信息核查中“最终持有人”的理解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25 11:05:00

【摘要】
关于股东信息核查中“最终持有人”的理解与适用深交所 2021-04-25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要求对入
【关键词】
证券 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股东信息核查中“最终持有人”的理解与适用

深交所 2021-04-25

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要求对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穿透核查至最终持有人,哪些主体可视为最终持有人?

答:除自然人外,“最终持有人”还包括以下类型: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或者穿透核查至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此之外的外资股东,如果中介机构能以适当核查方式确认外资股东的出资人不存在境内主体,并充分论证该外资股东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可将该外资股东视为“最终持有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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