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05 10:09:42
关于申请人主体适格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立案审查范围的通知
全市各立案庭:
关于在受理执行异议案件时,应否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经研究,通知如下:
执行异议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救济,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作为审查程序的启动环节,执行异议立案也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执行异议申请人是否系其主张的实体权利的权利人,应作为异议审查的内容,而非立案审查的内容。故执行异议案件的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不属于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立案阶段仅对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形式要件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