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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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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罚单:股民徐阳操纵证券市场获利近亿被罚近4亿

发布时间:2025-04-12 17:06:42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阳)

〔2025〕1号


当事人:徐阳,男,住址:山东省淄博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阳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徐阳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徐阳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徐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徐阳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多只股票,合计获利98,972,869.0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合同、证券账户资料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徐阳提出部分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部分账户不由徐阳控制使用、行为认定和违法所得计算没有标准、没有主观故意、未收到异常交易警示、对市场未造成影响等意见。


经复核,我局认为徐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对徐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徐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8,972,869.06元,并处以296,918,607.1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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