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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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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拟设民间投资引导专项 支持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

作者:文|财新 范浅蝉

来源:财新

发布时间:2024-02-21 21:32:36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财新网】为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国家发改委拟针对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设立引导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有关地方持有。

  国家发改委2月19日公布了《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自2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起草说明表示,专项设立目标是对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进行奖励,用于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主要考虑年度民间投资增速、占比、规模等指标,综合评价确定。

  此前2023年7月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中就曾提出,“将调整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每年选择20个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地级市(区)予以支持”。

  根据《办法》,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亟需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可申请该专项资金支持。其中,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

  起草说明称,在促进民间投资工作中发现,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民间投资占比不高,需要加大力度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并明确专项资金也可支持符合要求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办法》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资金安排方式是由国家发改委直接安排到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地方持有。本专项支持计划新开工或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送涉及发改部门。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地方资金申请报告后,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重点包括项目总投资合理性、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情况等。对同意安排投资支持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并同步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办法》要求,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若出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工建设,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一年及以上,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变化较大影响投资安排规模等情况,应及时调整。


关于《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国家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19日

  为加强民间投资引导专项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我们起草了《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公众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首页“互动”板块,进入“征求意见”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2月19日

  原文链接:

https://yyglxxbsgw.ndrc.gov.cn/htmls/article/article.htmlarticleId=2c97d16c-86787ed5-018d-bd43fdba-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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