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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问答

来源: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上市法律部

发布时间:2018-03-19 19:00:00

【摘要】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
【关键词】
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 情形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对中介机构有哪些要求?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发生业绩变脸、净利润下降50%以上(含由盈转亏),或本次重组拟置出资产超过现有资产50%的,为避免相关方通过本次重组逃避有关义务、责任,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3.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4.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值)方法、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布重组草案的同时,披露上述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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