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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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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公告格式指引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6-08-12 13:51:00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证函〔2016〕1574号

各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通股权激励计划股票行权自主行权业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事项,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所对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五十四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公告》进行了修订,现予以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全文可至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做好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申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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