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6-08-12 13:51:00
上证函〔2016〕1574号
各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通股权激励计划股票行权自主行权业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事项,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所对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五十四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公告》进行了修订,现予以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全文可至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做好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申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