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8-06-15 11:31:00
上证函〔2018〕591号
各红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红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现予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首次上市前,新任红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正式选聘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红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实无法按时签署并提交的,需向本所说明原因并明确延期后的具体提交时间。
上述《红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全文可至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