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8-11-16 22:00:00
上证函〔2018〕1226号
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现予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中国存托凭证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正式选聘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3份《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实无法按时签署并提交的,需向本所说明原因并明确延期后的具体提交时间。
上述《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全文可至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