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6 11:03:33
一、揭露日的认定规则与司法实践 (一)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需满足首次性、公开性及警示性。 (二)司法判例 1.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公告日作为揭露日 - 案例:华信国际案(2020皖01民初1857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事实: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4月13日公告立案信息。揭露日后股价连续跌停,且累计跌幅显著高于行业指数。 - 裁判观点:立案调查公告首次公开财务造假信息,符合“首次性”与“警示性”,且市场反应直接体现虚假陈述对投资者的警示作用。 2. 媒体报道引发市场波动的揭露日认定 - 案例:某玻璃股份公司案(2024苏01民初248号)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事实:公司通过问询函回复首次披露与特斯拉合作的虚假陈述,2020年2月18日回复公告发布后股价结束连续涨停并跌停,当日换手率高达28.7%。 - 裁判观点:地方性媒体通过互联网引发全国性影响,且回复内容直接否定误导性陈述,市场反应显著,故认定回复日后的首个交易日(2月19日)为揭露日。 3. 连续性虚假陈述的分别认定 - 案例:北汽蓝谷案(2021京民终156号)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事实:公司分阶段实施虚假记载,包括2015年虚增收入、2016年隐瞒关联交易。 - 裁判观点:法院对不同阶段的虚假记载行为分别认定揭露日,避免笼统认定导致因果关系混淆。 (三)实务难点与突破 1. 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认定 - 案例:科融环境案(2019苏01民初291号) -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实:公司隐瞒环保违规被媒体深度报道,引发股民讨论,但未直接导致股价下跌。 - 裁判观点:虽未直接导致股价下跌,但报道引发市场关注并促使公司后续更正,故认定报道日为揭露日。 2. 停牌期间揭露日的认定 - 案例:某退市公司案(2024沪74民初330号 -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 事实: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调查停牌,2023年复牌后公告更正信息。 - 裁判观点:以复牌后首个交易日为揭露日,因停牌期间信息未有效流通。 二、更正日的认定规则与司法实践 (一)法律规定 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需满足主动性、完整性与公开性。 (二)司法判例 1. 自愿更正与强制更正的区分 - 案例:上海普天案 -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事实:公司因虚增收入被立案调查后,2017年3月21日主动发布更正公告,完整披露虚假记载内容。 - 裁判观点:主动更正的警示强度高于被动更正,更正日认定更有利于投资者及时止损。 2. 部分更正与全面更正的效力 - 案例:某科技公司案(2024沪74民初330号 -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 事实:公司仅更正部分关联交易信息,未披露关键财务数据。 - 裁判观点:更正不完整,需待后续补充公告后重新确定更正日。 3. 更正日与揭露日的冲突处理 - 案例:华泽钴镍案(2020川民终245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事实:公司2018年4月28日自行更正财务数据,早于同年12月证监会处罚公告。 - 裁判观点:更正日(2018年4月28日)早于揭露日(2018年12月),以更正日为基准日起算点。 (三)实务挑战与应对 1. 更正公告的“误导性”抗辩 - 案例:某药业公司案(2023京民终288号)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事实:公司更正公告未披露关键财务数据,投资者主张其不构成有效更正。 -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更正公告需完整揭示虚假陈述影响,否则不构成有效更正。 2. 跨境证券交易的更正日认定 - 案例:某中概股公司案(2024粤03民初2914号) -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事实:公司在美国SEC更正财务造假后,未及时在中国境内披露。 - 裁判观点:需结合境内信息披露规则,以境内首次公告日为更正日,避免投资者损失扩大。 三、基准日的认定规则与司法实践 (一)法律规定 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准日是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后,市场消化虚假信息影响的合理截止日期,认定规则包括: 1. 成交量标准:累计成交量达可流通部分100%之日; 2. 时间限制:10个交易日内换手率达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准;30个交易日内未达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准。 (二)司法判例 1. 成交量与时间标准的冲突 - 案例:上海普天案 -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事实:A股基准日为揭露日后第20个交易日(成交量达100%),B股因流动性低延后至第45个交易日。 - 裁判观点:流动性差异导致成交量标准失灵时,优先适用时间限制(第30个交易日)。 2. 停牌或摘牌情形的基准日认定 - 案例:某退市公司案(2024京民终388号)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事实: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强制退市,停牌后不复牌。 - 裁判观点: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避免投资者损失计算悬空。 3. 市场反应与基准日的动态调整 - 案例:华信国际案(2020皖01民初1857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事实:公司财务造假被揭露后,股价未出现异常波动,累计涨幅高于行业指数。 - 裁判观点:结合股价走势与行业指数,认定虚假陈述影响已被市场消化,否定基准日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总结 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的认定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其规则设计需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市场效率。司法实践中,法院逐步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影响”判断,通过引入金融量化工具、细化市场反应标准,提升裁判的科学性与公正性。随着新规深入实施,需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尤其在诱空型虚假陈述、跨境证券交易等复杂场景中,探索更具操作性的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