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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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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工作答记者问

来源: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新三板部

发布时间:2017-10-29 19:54:31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挂牌私募机构

自查整改工作答记者问

问:2016年5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已挂牌私募机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整改,请介绍目前自查整改工作的相关情况。

答:目前,《通知》规定的自查整改期限已届满,部分挂牌私募机构披露了自查整改报告,部分挂牌私募机构未直接披露,而是以各种方式向我司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我司对挂牌私募机构披露或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进行了分析,发现各私募机构对于自查整改的具体对象、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问题的理解不尽一致。

我司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报告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问题。届时,挂牌私募机构和主办券商应按照统一要求,分别对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调整完善后重新披露。我司将根据重新披露的自查整改报告,按照《通知》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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